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質量興業”的方針,鼓勵建筑裝飾企業加強管理,爭創精品工程,促進我市建筑裝飾工程的整體質量水平提高,根據《安徽省建筑工程裝飾獎評選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合肥市建筑工程裝飾獎(以下簡稱“裝飾獎”)是本市建筑裝飾工程質量最高榮譽獎,為市級裝飾優質工程獎,由合肥市建筑裝飾協會負責組織評審并頒發。
第三條“裝飾獎”工程為公共裝飾(建筑幕墻),由裝飾施工企業自愿申報,獲獎單位分為主要承建單位和參建單位。同一單位申報的承建獎項每年不得超過三項。
第四條“裝飾獎”每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數量控制在20項以內(其中建筑幕墻工程5項)。每年5月份評選上一年度的市優質裝飾工程。
第二章 評選范圍
第五條 凡具有施工資質的建筑裝飾企業(含已辦理注冊登記的外地裝飾企業),在本市范圍內施工的公共建筑裝飾工程,符合以下范圍,均可申報參加評選:
一、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建筑面積大于2000M2 或工程造價在300萬元以上;
二、 建筑幕墻工程單位工程量2000 M2 以上;
三、 單項工程不具備上述條件,但專業性強并具有獨特風格、質量優質、影響面大、科技含量高、有代表性的工程,亦可參加評選。
第六條 以下建筑裝飾工程不列入評選范圍:
一、 我市建筑裝飾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施工的工程;
二、 未通過工程質量驗收和消防驗收的工程;
三、 在裝飾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重大質量事故和發生過四級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裝飾工程;
四、竣工后被隱蔽或無法進行現場復查的工程;
五、拖欠分包單位工程款和農民工資的工程;
六、參加過“裝飾獎”評選而未被評選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報要求
第七條 申報“裝飾獎”的建筑裝飾工程應符合下列 條件:
一、工程設計符合國家和行業建筑裝飾設計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設計合理,使用功 能完善;
二、工程施工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施工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工程施工質量達到本市裝 飾裝修工程先進水平;
三、內環境污染物濃度經過法定單位監測,室內環境質量合格;
四、工程已經交付使用半年以上,并未發現施工質量問題和隱患,用戶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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