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工地)創建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建筑工程施工過程質量管理,提高工程質量標準化施工水平,減少建筑工程質量常見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GB/T 50375)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以下簡稱“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是指由建筑施工企業申報,在施工階段性過程質量管控中按照國家規范、標準、規程要求實施質量管控,且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評定條件,重點反映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施工過程控制情況,能對本地區質量標準化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且行文公布的工程項目。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以下簡稱“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是指由建筑施工企業申報,工程施工全過程按照國家規范、標準、規程要求實施質量管控,質量達到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要求,且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評定條件,能對本地區質量標準化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且施工全過程歷次均獲得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且行文公布的工程項目。
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和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以下簡稱“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工地)”)分省、市州兩級評定,分別由省、市州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發文公布。
第四條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和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工地)”)的評選采取建筑施工企業創建申報、專家考評、動態核查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總站(以下簡稱“省質安監總站”)負責對市州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工地)考評工作的檢查指導和對其考評與推薦的工程項目評選情況進行動態核查監管。
省質安監總站負責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工地)的考評組織管理工作。市州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市州及所轄縣市區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工地)的考評組織管理和省級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工地)考評初審工作。
第六條 各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轄區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工地)創建工作的監督管理,并設立暢通的創建工作投訴受理渠道,接受社會監督。
凡未獲得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的建筑工程項目,各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得推薦其參評省級及以上的工程質量獎。
第二章 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工地)申報
第七條 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申報
一、申報程序及條件
本省范圍內的建筑工程項目,其相關信息已按要求及時錄入一體化平臺,當工程實體進入主體施工30%(房屋建筑按總樓層數,市政基礎設施按主體工程量)前,由承建的建筑施工企業向市州質量監督機構(省管工程項目向省質安監總站)提交相關資料,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市州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初審后向省質安監總站推薦。對于擬申報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的項目,每半年應進行一次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的申報:
(一)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單體房屋建筑或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橋梁、市政公用設施以及安裝工程;
(二)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及項目負責人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已簽署,施工圖審查備案、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施工許可等手續已依法辦理;
(三)未發現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或掛靠等行為;
(四)施工組織設計及工程質量常見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已編制并通過施工企業、現場監理部和建設單位簽字認可,現場已全面實施質量標準化管理。
(五)建筑施工企業及相關單位項目管理人員已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備,工程質量責任已明確,工程質量基礎保證條件要求的相關投入已到位。
(六)施工過程中未發生一般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未發生因質量問題處理不當造成群眾集體上訪或媒體曝光等社會影響惡劣事件,未因違法違規行為被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行政處罰或記錄公示嚴重不良行為,未在?。ú浚┘墮z查中被通報批評。
(七)已完結構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GB/T 50375)的評分分值在85分以上。
(八)已實施工程質量保險的地區,項目質量保險意向書已簽訂。
二、應提交申報材料
(一)建筑工程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申報推薦表(附件1);
(二)工程項目施工圖審查備案表、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表、工程質量監督備案表、施工許可證、質量保險意向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復印件;
(三)經建設、監理單位審查的《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和工程質量常見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四)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GB/T50375)評分、經監理單位核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檢查評分表;
(五)反映工程質量標準化施工及質量常見問題專項治理過程管控情況的影像資料。
第八條 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申報
一、申報程序及條件
工程進度已完成設計圖紙內容,具備申報竣工預驗收條件并符合以下條件時,由市州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初審后向省質安監總站推薦:
(一)施工過程中歷次且不少于3次被評為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
(二)建筑節能分部工程已按規定組織專項驗收合格;
(三)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已按規定驗收合格并通過監督抽測;
(四)已按規定被評為質量常見問題專項治理省級示范項目;
(五)已實施工程質量保險的地區,項目已通過承保機構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工程質量保險合同已簽訂。
二、應提交申報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工程申報考評表》(附件2);
(二)施工過程中歷次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考評認定文件復印件;
(三)建筑節能分部工程專項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及監督抽測記錄復印件;
(五)質量常見問題專項治理省級示范項目證明文件及相關影像資料;
(六)已實施工程質量保險的地區,應提交承保機構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報告和工程質量保險合同復印件。
(七)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條 由建設單位依法直接發包或施工單位依法分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應占工程總量的10%以上且造價在50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安裝等分包工程,具備本辦法第七、八條申報條件的,其施工單位可以作為參建單位申報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工地)。
兩家以上建筑業企業聯合承包一項工程,并簽訂聯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聯合申報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工地)。對于大型建設工程,兩家以上建筑業企業分別與建設單位簽訂不同標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1000萬元的,可作為承建單位共同申報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工地)。
第十條 各市州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接到企業創建項目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初審,申報材料核查符合本辦法相關條件的,市州質量監督機構應將其確定為本市州創建項目、登記建立創建檔案并及時錄入湖南省建設市場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一體化平臺(以下簡稱“一體化平臺”)。
對申報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的項目,各市州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建筑工程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申報推薦表》(附件1)填寫推薦意見,并進行匯總排序,于每年的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上報省質安監總站申請復查。
對于擬申報省級示范工程的項目,各市州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建筑工程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申報考評表》(附件2)填寫推薦意見,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報省質安監總站申請復查。
第十一條 各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創建項目的日常監督和差別化管理,按照監督規范化工作要求,制訂質量監督計劃,落實質量監督關鍵控制點和頻次,依法依規、依計劃對工程項目關鍵崗位人員配備、質量基礎保證條件及相關投入、質量關鍵控制點驗收、質量常見問題專項治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相關監管信息及時錄入一體化平臺。
第三章 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工地)復查
第十二條 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考評。
在質安監總站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由省質安監總站根據市州匯總排序上報的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申報材料和一體化平臺錄入的監管狀況,分別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適時組織每組不少于3人的專家組對上、下半年申報的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的項目進行現場抽查和資料核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GB/T 50375)進行評分,符合考評條件的項目,報經省質安監總站審核批準并公示7天后行文公布。
第十三條 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復查抽取。
在省質安監總站紀檢監察部門監督下,由省質安監總站會同市州質量監督機構分工程類別隨機抽取確定,抽取數量按不少于市州半年申報總數的10%且不少于6個(少于6個時全數檢查)。
第十四條 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考評工作實行差別化管理,對申報考評工作不認真、工作程序不規范、標準掌握不嚴格、項目抽查符合率低于50%的市州,將否決該市州本半年度省級標準化示范工地的申報,并暫停該市州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的申報工作,直至整改合格為止;對現場抽查符合率高于50%的市州,將按照現場抽查符合率和市州上報項目的排序匯總情況確定該市州本半年度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的數量和項目。
第十五條 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考評。
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每年1月考評一次。省質安監總站對申報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的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和考評。符合考評條件的項目,報經省質安監總站審核批準并公示7天后行文公布。
第四章 動態監管
第十六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工地)的動態監管控制,實行摘牌和公示制度。
被確定為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的工程項目,應在項目入口的顯要位置懸掛“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或“××市(州)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公示牌,注明投訴電話或其他渠道,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將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創建工作與質量標準化工作、監督工作規范化、監管信息化、工程質量常見問題專項治理等工作有機結合,加強對掛牌后的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工地)的動態監管。
第十八條 在施工、監督抽查、考評或考評復查過程中發現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摘牌并及時向社會公示:
(一)存在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試塊標準養護及同條件養護條件、高程及軸線等基準控制點或線的設置等質量基本保證條件不滿足要求的;
(三)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工程質量常見問題專項治理方案與現場實際不符,未按照經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工程質量常見問題專項治理未組織驗收的;
(四)未建立可視化樣板引路制度或未按經驗收的樣板組織技術交底、施工和驗收的;
(五)經承保機構或其委托的質量風險控制機構評估不合格,存在較大質量風險的;
(六)涉及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建筑節能、室內環境等性能檢測項目不合格、檢測數量不符合規范要求、檢測方法錯誤或檢測報告失真的;
(七)發生一般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因質量問題處理不當造成群眾集體上訪或媒體曝光等社會影響惡劣事件的,或因嚴重工程質量問題被舉報并經查實的;
(八)因嚴重工程質量問題被舉報并查實或受到國家、省、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行政處罰或記錄嚴重不良行為的;
(九)發生重大危害市政管線事故的;
(十)施工質量標準化評價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十一)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評分不合格的。
第十九條 創建項目被評為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后,對于因質量問題處理不當造成群眾集體上訪或媒體曝光等社會影響惡劣事件的,經核實由相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摘牌,對已獲評省優質工程或芙蓉獎等獎項的,省質安監總站將提請省建筑業協會取消其相關獎項,并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市州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的申報和評審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申報考評表
附件2: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申報考評表
附件3:確定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數量的計算和示例
附件1:
湖南省建筑工程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申報考評表
申報單位: 申報時間: 年 月 日
工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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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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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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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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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許可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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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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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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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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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創建 時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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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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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建設單位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監理單位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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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初審推薦意見:
評審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市州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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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總站復查意見:
評審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總站(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湖南省建筑工程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申報考評表
申報單位: 申報時間: 年 月 日
工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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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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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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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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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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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許可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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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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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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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次質量標準化工地考評 情況 |
考評時間 |
考評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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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建設單位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監理單位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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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初審推薦意見:
評審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市州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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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總站復查意見:
評審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總站(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確定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數量的計算與示例
計算式:
一、按本辦法規定確定市州項目抽查數量,項目抽查率r(r≥10%)。
二、符合率C。
C=×100%
A:本市州上報的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總數。
B:省質安監總站省示范工地考評組復查符合的項目數。
三、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數N。
當C>50%,N= A×C,N數值出現小數點時按四舍五入方式取值;
當C≤50%,N=0。
示例:某市2015年上報的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數量項目總數為60個。 通過省質安監總站會同該市質量標準化工地考評組隨機抽取,確定抽查項目6個,項目抽查率10%(≥10%且≥6個,符合規定要求)。
經專家組檢查,共有5個項目符合要求,項目符合率 =5/6=83.3%≥50%。
則該市2015年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數N=60×5/6=50,即該市上報的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匯總排序前50個項目為省級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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