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建設工程“商鼎杯”獎(市優質工程)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國家《質量振興綱要》,堅持“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引導激勵施工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全面開展創優創獎活動,促進我市建筑業企業工程質量水平和質量管理水平的提高,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商鼎杯”獎評選活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鄭州市建設工程“商鼎杯”獎(市優質工程)(以下簡稱“商鼎杯”獎)是我市建設行業工程質量的最高榮譽獎。也是推薦參加省級優質工程獎評選的基礎,獲獎工程的質量應達到我市的先進水平。
第三條 “商鼎杯”獎的評選工作受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指導。鄭州市建筑業協會成立“商鼎杯”獎評審委員會和評審辦公室,評審委員會負責“商鼎杯”獎審定工作,評審辦公室負責申報項目受理、審核和組織復查等日常工作。
第四條“商鼎杯”獎評選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GB/T50375)和其配套使用的各專業驗收規范以及省市有關規定。
第五條 “商鼎杯”獎的評審工作本著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的精神,堅持優中選優,實事求是,高標準、嚴要求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評選范圍
第六條 “商鼎杯”獎的評選對象為鄭州市市區內及鄭州市企業在省外承建具有一定規模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參評工程項目應是符合基本建設程序,已建成并通過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設工程,其規模要求如下:
(一)住宅工程
1、多層住宅,單體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含7-12層小高層住宅);
2、高層住宅,單體建筑面積8000平方米以上;
3、住宅小區(組團)建筑面積50000平方米以上(附屬設施配套基本齊全的群體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1、單體建筑面積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2、建筑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的學校、醫院、科研等群體建筑工程;
(三)市政園林工程
1、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城市道路及排水、城市橋涵、廣場、中水、排水、給水、熱力、燃氣管道;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的污水處理廠、凈配水廠、泵站、污泥處理廠、凈配水廠、泵站供水(水廠)、綜合管廊、隧道、地鐵及輕軌高架、海綿城市-低影響雨水開發系統項目;投資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
2、綠地面積3公頃以上,總投資500萬元以上園林工程。
(四)工業交通水利工程
建筑面積在8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交通、水利工程項目。
(五)工程造價在1000萬(含1000萬)以上具有獨立裝置的工業設備安裝工程。
(六)裝飾裝修工程建安工作量在300萬以上的工程項目。
(七)建筑面積和投資額不足以上要求,但建筑風格獨特,質量特別突出的單位工程及對發展國民經濟具有深遠意義和重大社會影響的其他工程項目。
第七條 以下工程不列入評選范圍:
(一)上年度及以前參評落選的工程;
(二)由于各參建單位等原因存在質量、安全隱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三)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過安全或質量責任事故以及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其他事件的工程;
(四)竣工后被隱蔽或保密的工程;
(五)在申報評審過程中因施工質量問題有舉報、投訴,且經核查屬實的工程。
(六)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工程應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中的強制性條文,工程設計先進合理,施工質量在本市同類型工程項目中處于領先水平。
第九條 申報“商鼎杯”獎的工程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工程必須驗收并投入使用,且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已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申報單位必須是總承包單位或是完成工程總量60%以上的主承建單位,有參建單位的,完成占工程總量的15%以上或工程結算額超過500萬元以上。
(三)房屋建筑工程已被評為鄭州市“結構商鼎杯”或相應等級的優質結構工程。
(四)申報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開展全面質量管理活動,并榮獲市級及以上QC小組成果獎。
(五)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須經過一年(或至少一個冬夏)的使用期,且工程質量完好。
第十條申報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應積極開展建筑業新技術應用,實施綠色施工技術和科學技術創新。對取得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綠色建筑獎、優秀設計獎、安全文明工地、工法、專利、科學技術進步獎等的工程項目優先考慮評為“商鼎杯”獎。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一條 “商鼎杯”獎每年評選一次,由鄭州市建筑業協會下發評審通知(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明確本年度的申報要求及申報材料受理截止時間。由施工總承包企業自愿申報,每項申報工程均應按要求提供完整的申報資料,“商鼎杯”獎評審辦公室負責申報的受理工作,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第十二條 申報資料內容及要求
(一)申報資料內容
1、紙質申報表一式三份及電子版掃描件一份。
2、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原件核查,復印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存檔)。
3、工程施工合同(僅提供專項條款)。申報有參建單位的另附參建分包合同。
4、工程竣工驗收意見表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5、“結構商鼎杯”證書或優質結構證明材料。
6、QC小組成果證書。
7、工程獲得建筑業十項新技術及綠色施工示范工程、工法、綠色建筑等獎項的獲獎證書。
8、工程項目監理人員(資格證明、職稱)及工程總體評價(由監理單位提供)。
9、工程決算證明。
10、無債務糾紛證明。
11、業主或使用單位總體評價證明一份(住宅工程入住率達到40%以上,已入住用戶滿意率達到100%)。
12、反映工程主要部位及主體工程施工過程的光盤(5~10分鐘)及工程照片10~20張,并附文字說明。
(二)申報資料要求
1、申報資料內容的2至12項(掃描件)應單獨裝訂成冊(附目錄并標注頁碼)。
2、申報表中的承建單位、參建單位、及相關單位應加蓋單位印章。
3、提供的文件、證明、印章等必須齊全、清晰、易辯,內容必須與工程一致,如有差異,應有變更的文字證明材料。
4、申報資料應使用A4紙張。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鄭州市建筑業協會負責組織行業專家成立現場復查組,對申報工程的現場和技術資料等進行復查,并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四條 工程現場復查的程序和要求:
(一)申報單位介紹工程概況及施工質量情況
主要介紹工程概況、工程的特點、難點、工程施工技術及質量保證措施、工程質量情況、工程主要質量特色。
(二)復查組聽取使用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質量監督單位和設計單位對工程質量的評價和意見。復查組在聽取評價意見時,承建單位和參建單位的有關人員應當回避。
(三)播放DVD光盤
(四)交流、點評
(五)現場復查
申報單位應對現場復查工作予以積極配合,提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應保證復查組專家能夠隨時查看到工程的各個部位,提供必要的輔助工具(爬梯、燈具等),凡是復查組要求查看的工程內容和部位,均應予以滿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絕,確保現場復查能順利進行。
(六)核查工程有關資料
1、立項審批資料、竣工備案資料。
2、技術與質量控制資料。
3、功能性檢測資料。
4、住宅工程分戶驗收資料。
5、抽查其它資料。
(七)復查小組對工程復查的有關情況向申報單位作簡要講評。
第十五條現場復查小組向評審委員會提交現場復查綜合評價意見。
第十六條 鄭州市建筑業協會“商鼎杯”獎評審委員會根據申報材料和現場復查綜合評價意見,通過查驗、質詢、評議,評選出獲獎項目。
第十七條 獲獎結果由鄭州市建筑業協會組織公示、公布。
第十八條 “商鼎杯”獎評審委員會從榮獲“商鼎杯”獎的工程中,選拔符合條件的工程向河南省建筑業協會推薦申報河南省建設工程“中州杯”獎(省優質工程)。
第六章 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授予獲獎工程的申報單位和主要參建單位獎杯和證書,并予以通報表彰。
第二十條 為鼓勵企業多創精品工程,將企業獲得“商鼎杯”獎工程的業績納入行業相關的企業信用信息體系,建設單位應按照優質優價的原則,對申報單位和主要參建單位給予獎勵。對“商鼎杯”獎獲獎企業,在工程招標過程中予以優先考慮。
第七章 評審紀律
第二十一條 申報單位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在評審過程中不得請客送禮,對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直至撤銷申報和獲獎資格。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復查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要秉公辦事,廉潔自律,保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索取私利,收取禮品、禮金。對違反者視情況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或撤銷其評審資格,直至建議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若發現已獲“商鼎杯”獎稱號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或隱患,由市建筑業協會組織專家進行調查,并有權做出取消該工程“商鼎杯”獎稱號的決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印發的《鄭州市建設工程“商鼎杯”獎(市優質工程)評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鄭州市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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